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0210500916
15013060218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号中泰北塔706室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事故处理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怎样处理好这类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下面由为您介绍打好医疗纠纷官司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举证倒置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这种特殊的举证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三、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的内容。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四、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某乡卫生院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影响了原告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二审改判支持了受害人的请求是正确的。